因内幕交易获利37万券商一高管涉罪获刑
发布时间:2021-01-07 23:0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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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通讯员刘月 涂浩)原某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行部董事总经理王保丰,涉嫌内幕交易罪被提起公诉。记者今天获悉,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一审以内幕交易罪判处王保丰3年有期徒刑,缓刑3年,并处罚金38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2010年,王保丰在担任某证券公司投资银行部董事总经理期间,太原天龙集团(300063)股份有限公司拟向青岛百华盛投资有限公司等5名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ST天龙”股票,王保丰作为该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保荐机构的项目负责人、非公开发行“ST天龙”股票项目券商现场负责人,在获悉非公开发行股票内幕信息后,于2010年10月29日至同年11月2日间,利用赵某证券账户累计买入“ST天龙”股票62.1万股,成交金额共计499万余元,非法获利37万余元,王保丰分得14万元。2011年1月1日,王保丰将非法所得退回到赵某之子账户。
二中院经审理认为,王保丰的行为侵害了国家对证券交易市场的管理秩序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已构成内幕交易罪,情节特别严重,依法应予惩处。鉴于王保丰能够自首,确有认罪、悔罪表现,依法对其减轻处罚。J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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